录入时间:2020-05-08
一、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下简称“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减征税额=销售额×2%。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仍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前述两种公式计算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本行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其他业务取得收入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单位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业务,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九、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购买方补开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前、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致本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因此本季度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前的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优惠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一、按政策允许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在选择全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可以享受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此项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此项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注1: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2:现行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该项规定是否继续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而定。笔者认为,继续施行的概率极大。
上一篇: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下一篇:公司收到违约金是否要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