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12-17
岁末年终,又到了我们财务人员最为忙碌的时候。那么,针对企业取得的以下4种跨年收入情形,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处理正确了吗?
案例一 取得跨年劳务收入 2019年10月5日,甲建筑公司与乙生产企业签订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200万元(不含税),工期为4个月,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建筑公司已发生成本支出120万元,预计项目竣工前还将发生成本支出30万元。那么,甲建筑公司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案例二 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19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乙公司在12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120万元(不含税)。当日,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 取得跨年租金收入 2019年12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出租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12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四 取得跨年会员费收入
甲健身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模式为向消费者一次性收取会员费,会员在缴纳会员费后在12个月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2019年12月,甲公司取得会员费收入24万元(不含税),那么,对于取得的跨年会员费收入,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