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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9-07-25
近日,有财务人员咨询,企业2018年纳税评估被税务机关查补所属期2016年1月增值税250万元,增值税于2018年9月22日入库,由于当时疏忽,忘记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的申报,近期被税务机关通过税费比对发现了风险疑点,被要求自查补报相关的附加税费。
企业对于自查补报税款无异议,但是对于滞纳金从何时加收,双方存在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与查补增值税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期一致,即从所属期2016年1月的次月——2月15日开始加收滞纳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企业则认为应该从查补实际入库的次月申报期价受滞纳金。
由于两者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不一样,加收滞纳金的金额也存在很大差异,按照税务机关的观点,加收比例达到补交城建税的54%,按照企业的观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为6%,滞纳金加收比例相差9倍,以查补250万增值税,5%的城建税率来计算,滞纳金加收差额达到6万元,双方争议较大。
对比,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既然是实际缴纳的,就应该从增值税实际查补入库的次月申报期截止日开始加收滞纳金,即查补入库日2018年9月22日的次月申报期截止日——10月22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最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填报说明第4条:
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这就明确说明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期缴纳的增值税额。
如果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看看填报说明第7条:
第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税额.这条明确了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即本期实际入库的营业税,而非按照所属期追溯到以前年度加收滞纳金。
城建税滞纳金的加收不能凭一贯做法,也不能凭征收经验,而应该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于实际补缴增值税、营业税的当期-现在,而非追溯到增值税所属期去加收滞纳金。
所以在税务机关日常纳税评估、稽查查补入库增值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的,不应该对城建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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