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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计入房产征税尚需政策明确

录入时间:2017-06-09

  2017年3月24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维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文章。笔者阅读后,认为该文反映的内容具有普遍性。
  笔者在工作中也多次接触过类似现象。例如,某银行雇用某一建筑公司,对原有办公楼的外墙、营业厅及办公楼层进行重新装修,花费120多万元。装修工程结束后,税务人员要求该银行将装修费用计入房产价值,重新申报房产税。该银行对此不予认可,该银行出示了其上级批复的将该装修费用计入管理费的文件,该银行认为没有计入资产价格的装修费不应该计征房产税。目前,该银行仍按维修前的计税标准缴纳房产税。
  维修费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征税,本文阐述以下观点:
  一、新购置的房屋(不论是新房还是旧房)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使用中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或者维修是正常维护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只有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的更新改造,如对原房屋改建、扩建、加层等建设,才能重新计算房屋的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如果将维修费用计入房产价值,才按新价值征税,如不计入房产价值仍按原价值征税。
  按照房产税将来的改革思路,房产税是按房屋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征税的。就目前按房屋原值征税来说,试想一下,同一楼房屋没有维修和刚维修过,在同一时点下,其变现价格是不一样的,这就足以说明房屋的价值在维修后发生了变化,房产税是按房屋价值征税的,其价值实际发生了变化,就应该按新的价值征税。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其存续期间,可能要多次维修,但不是年年都在维修,每一次维修之后,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才能再次维修,其维修状态并不具有经常性。房屋的维修费用,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中,“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的情形。
  对于房产原值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为,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房屋的维修费用是否增加、调整房屋计税价值,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以减少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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