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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录入时间:2013-07-12

  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28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10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明确,在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方面涉及增值税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逐渐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二是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明确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对扩大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除明确从20138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外,还随之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与原相关规定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从20138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的范围(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税率、税款计算与缴纳以及分支机构预交税款的抵减方法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明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总公司79家分(子)公司自201291日起按照《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明确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地点、申报期限以及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税率、税款计算与缴纳、分支机构预交税款的抵减方法等。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对“营改增”后经批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的总分机构依照以下办法进行相关申报:

  (1)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①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②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③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2)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①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②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③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④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3)本公告自20136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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