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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12-20
【中华财税网2010-12-20信息】 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近期处理库存产品后准备申请注销。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