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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4-19
【中华财税网2010-04-19信息】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