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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贴花?

录入时间:2010-04-16

【中华财税网2010-04-16信息】  问:我公司是山东的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给我公司某子公司1000万元,是否应就委托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上海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第一规定,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第二条规定,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山东省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的理解,原则上应该与上海税务局的上述规定相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的征收更注重合同实质所载事项的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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