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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4-16
【中华财税网2010-04-16信息】 问:我单位职工宿舍区内有一条道路,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条宿舍区内的道路属于市政街道,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如果不是市政街道,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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