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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2-10
【中华财税网2010-02-10信息】 问:委托贷款是一种三方贷款协议,三方主要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中间人。我公司是财务公司,有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人存在,因此其协议既涉及贷款,对我公司又具有中间业务的特点,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贴印花,按何种税目、何种税率贴印花?
答:关于委托贷款协议是否贴花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参考上海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的规定:
一、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如您问题所述,贵公司是财务公司,有委托贷款业务,是金融机构中间人,如果贵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作为借款合同使用的,我们理解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代理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不贴印花。否则应按规定贴花。
具体办理事宜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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