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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2-10
【中华财税网2010-02-10信息】 问:在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合同三方当事人中的借款人(甲方)、委托贷款人(乙方)分别是银行的客户——非金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代理人(丙方)是银行的分支机构,银行在该项业务中只按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请问:对银行来讲,该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缴纳范畴,请指出政策依据?
答:关于代理借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与受托单位银行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受托方银行按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此合同即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与受托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三方都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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