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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8-31
【中华财税网2009-8-3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加工企业。前不久,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原料的购销合同,而这家公司和我公司一样,是同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请问,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虽与另一家公司同属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但是所签订的合同仍然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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