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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

录入时间:2009-09-03

【中华财税网2009-9-3信息】  2009年1月8日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务操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我国预约定价实施程序包括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等环节。
  预备会谈
  企业需准备的资料:企业在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准备两份材料。一是谈签意向;二是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说明,内容涉及安排的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说明、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预约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企业还应准备以下资料: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应履行的程序: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在税企双方就预约定价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根据预备会谈情况制作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或《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正式申请
  企业应准备的资料: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市场情况的说明;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是否涉及双重征税;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在正式申请阶段,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应妥善保存。在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时,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制作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
  审核评估
  审核评估的时限: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审核评估的内容:历史经营状况、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假设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
  磋商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签订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监控执行
  企业应履行的职责:1.保存资料。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2.报送年度报告。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1.定期检查。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2.对履行情况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3.对实质性变化报告进行审核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
  国税局和地税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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