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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6-29
【中华财税网2009-6-29信息】 问:我公司2008年12月从市经委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1月与出让方签订了出让合同,2009年8月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请问,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应该何时缴纳?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次月算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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