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开发占地应从何时起缴纳土地税

录入时间:2009-06-29

【中华财税网2009-6-29信息】  问:我公司2008年12月从市经委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1月与出让方签订了出让合同,2009年8月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请问,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应该何时缴纳?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次月算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