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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5-26
【中华财税网2009-5-26信息】 问:我投资两个公司A、B,由于B经营不善,我打算将A、B合并,B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合并后的A公司是否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对承受的这块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示:如果A与B合并后整体改制成了新公司,原来的投资者(包括其它投资企业和个人)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拥有该公司,这样就不符合“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如果A与B合并后,仍保留A或者B的投资主体,只是将两个公司合并,就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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