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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条件?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问:农民占用耕地自建住宅是否交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是指在农村居住的还是指有农业户口的? 
  答: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8]4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文件中享受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也就是农民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建造住房可享受政策,非本地的有农业户口的居民也不能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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