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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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