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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也要贴花

录入时间:2008-07-01

【中华财税网2008/7/1信息】 近日,江苏省高淳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收入账目中有违约金收入,但未缴纳印花税。
  经了解,有家客户在和该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因价格原因反悔,该项收入为客户不履行合同而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在对该份合同检查后税务人员发现公司没有就该份合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印花税,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认为合同既然已经不履行,就不须缴纳印花税。
  针对公司人员的疑问,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时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并履行完税手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贴花的,即使合同未兑现,也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过检查人员的解释,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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