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抵扣税款获刑10年
录入时间:2008-03-11
【中财税信息网2008/3/11信息】 日前,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刘某经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居住在即墨市的刘某,曾在其父经营的物流公司工作,谙熟运输业务。2005年3月,刘某以其妻的名义成立一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并从税务部门领取30余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该公司成立后,刘某并未开展任何货物运输业务,而是利用该公司向他人大肆出卖其公司的运输发票,以赚取0.5%的税率差价利润。该公司成立3个月内,刘某合伙他人非法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近200张,涉嫌开票金额1435万余元。2007年5月,即墨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提起公诉,即墨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即墨市检察院在审理刘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发现,该案牵涉人数多,发票流转区域广,涉嫌犯罪金额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办案检察官提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要注重加大税管宣传力度,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改革和完善专用发票管理体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联手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犯罪,建立起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