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的职工子女借读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3-05
【中华财税网 2008/3/5信息】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学校应该向你单位开具合法的票据。
其次,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支付职工子女学校借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所以这部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