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报废存货损失是如何税前认定的
录入时间:2008-02-14
问:企业的报废存货损失是如何税前认定的?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企业在申报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
根据上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