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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赠的不动产再次转让应纳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8-01-30

  问:个人受赠的不动产再次转让应纳什么税?
  答:(一)营业税
  受赠的不动产为住宅:
  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2、受赠的不动产为非住宅:
  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的房产符合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通过直系亲属继承、遗嘱、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应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确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对于在个人转让受赠的不动产,只要符合财税[2006]75号和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其他情况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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