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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清算完税后税收政策调整还需补税吗?

录入时间:2008-01-29

  问:07年3月末我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甲公司在07年3月末将所有的税收上缴完毕(包括07年度的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也为之出具了完税证明。合并完毕后,在07年10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的上交标准,并且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对以上情况,我公司对合并甲公司的土地部分还需要补缴土地使用税吗?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7〕17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新标准较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贵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甲公司的资产并入本公司所有,由于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执行新标准,所以贵单位应根据新标准计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差额补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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