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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还需要进行”双密企业”的认定吗?

录入时间:2008-01-17

  问:2008年还需要进行”双密企业”的认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之规定,“双密企业”一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文件之规定,如果双密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时,对于“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列的税收优惠中,并没有包括“双密企业”。因此,我们认为,新税法已经取消了“双密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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