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的设备是否属于不动产?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安装后相对固定在土地上的塔类的化工设备,在税法上是划分为动产还是不动产?
答: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项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安装后相对固定在地上的塔类的化工设备,不属于上述与建筑物不可分割、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因此,我们认为应归属为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