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一块土地没开发之前是属于粮油经营,免土地文件,立项文件要征土地使用税。要征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如果贵单位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