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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个人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7-12-17

  问:我公司租赁个人房屋用于经营,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对方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1、贵公司涉及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因此,贵公司租赁个人房屋用于经营,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2、个人租赁房屋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请按下列文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7]16号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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