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新房的同时出售住房,契税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7-12-13
问:北京市关于购房缴纳契税的最新规定有什么,主要包括缴纳比例及面积单价方面的规定等。如果自行缴纳契税,是否一定要到房屋所在区的地税缴纳?如果在购新房的同时出售过一套住房,缴纳契税有何优惠?
答:1、购房缴纳契税问题。根据《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住〔2006〕26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不变,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的规定: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贵公司购买房屋缴纳契税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2、自行缴纳契税的纳税场所问题。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563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564号)的规定:北京市契税征收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直接征收,2004年12月31日停止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委托工作。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无偿提供税务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设置税务机关的征收窗口,满足税务机关办公需要,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因此,如果自行缴纳契税,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或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设置的税务机关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
3、购新房的同时出售一套住房缴纳契税有何优惠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的规定,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购买新房的同时出售一套公有住房,如果所购房的总价超过所售房的总价,则新购商品房只按差额计征契税,如果所购房的总价等于或低于所售房的总价,则不需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