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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的营场所房产税等应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7-12-10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固经营场所是由房地产企业无偿提供的。那么企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由谁负担?报什么交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产权所有人”;特殊情况如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对于贵公司的问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用于销售房产的经营场所是由房地产企业无偿提供的,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应是房地产企业。因此,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房产税的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据此,应由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的1.2% 计征房产税。对于提供使用房产收取固定收入的,按租金收人的12%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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