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7-12-10
问: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新企业所得法中,对于新成立企业是否还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1、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因此,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如果是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借款,按上述规定是不征印花税的。
2、新企业所得法对新成立企业是否还有新的优惠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新成立企业是否还有新的优惠政策问题,有待于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出台予以明确,请您今后密切关注中国税网法规中心、政策解读、税收优惠等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