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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多少残疾人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11-19

  问:某市一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个体经营户招收了10多名残疾人在其汽修厂就业,其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吗?即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作为个体经营户,在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时,一方面应该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招收10多位残疾人的情况下,若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则个体汽修厂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而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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