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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工伤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11-19

  问:我因工伤事故致残,现在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证。请问,持有工伤证从事修理修配业务是否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一)项将“四残”人员扩大到了“六残”人员,即“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另外,《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外,税法规定,残疾人员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但是,你所持有的工伤证不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如果你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残疾人资格认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你就可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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