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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受赠的房产转让 计算营业税时如何确定居住时间及房产原值

录入时间:2007-11-07

  【中华财税网2007/11/7信息】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计算营业税时,对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若适用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严格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个人将受赠的房产转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何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有无发票?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因此,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没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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