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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吗?

录入时间:2007-11-06

  问:我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年地税局要求我们按房产原值的70%乘以它的适用税率1.2%交纳城市房地产税及按4元/平米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这两项税收吗?现在购买房产所交纳的契税按地区的不同,它的税率也有所不同吗?
  答: 1、城市房地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可以免纳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特殊情况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契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法规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由于地区不同契税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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