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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与分包如何扣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7-10-25

  问:我们在审计建筑业分包单位时常会碰到向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这是根据《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施的。但在具体审计时仅凭企业与总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及总包单位的税单,在具体计算时常会碰到一些难以核实清楚的问题。请问税务机关究竟应该提供给总包方什么样的完税凭证(针对分包企业)?是否有专门格式的完税凭证,比方在总包单位的税单上能具体说明分包单位名称的?否则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困难。
  答: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法规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因此,建筑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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