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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7-09-13
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列支会议费需附明细,其中餐费等要并入业务招待费中,按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扣除。请问:这样要求有何依据?会议费中餐费是否一定要并入招待费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应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明其上述开支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才可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具体明细到何程度、费用标准的范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没有进行严格限定,因此,具体实务执行中带来一定的难度。但企业可以参照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文规定,具体明确了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会议类别对会议中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及总额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0]59号)第四条对会议费也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对会议费中的餐费要并入业务招待费的问题,现行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6〕426号
2006年11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国管财字第04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00]59号
四、会议费的执行与监督管理根据全省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服务水平的要求,省财政对省级大型会议费的执行主要实行以下办法:
(一)对人大批准的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的会议预算,财政监督执行并负责审核结算拨款。对其它会议实行按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审核拨款制度。即:主办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年度的会议计划;组织安排会议的预算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审批;财政根据预算审查核实会议开支决算后办理拨付资金;
(二)按季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通报会议费开支进度;
(三)对计划内的会议经费指标实行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办法。
(四)实行会议费节约奖励办法具体为:
1、各类会议的实际开支控制标准(1)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按确定的正式代表人数,人均食宿费开支每天180元、资料费、会议场所费、公杂费人均100元;(2)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食宿费标准为每天160元,资料费、会议场所费、公杂费人均80元;(3)其它会议食宿费标准人均120元,资料费、会议场所费、公杂费人均60元。(4)参加上述会议的省直部门代表的食宿费按上述各类标准的20%计算,资料费、会议场所费、公杂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5)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正式代表的10%以内(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2、凡大型会议按上述标准控制执行的,经主办单位领导和财政厅批准后,从会议费指标中提取15%的奖金(原则上用于会议经办单位);对在2000年全部实行网络形式会议的单位,实行通报表彰,并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可以按会议费预算的15%提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