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提供免息贷款有何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9-13
问:公司作为福利政策给员工提供免息贷款是否涉及到相关的税务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并收取了资金占用费的,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之间借用资金,如果没有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而如果没有按交易常规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而进行合理调整。贵公司的情况是作为福利政策给员工提供免息贷款,即贵公司将资金借与员工,并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贵公司的情况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