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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列支新旧所得税法有什么不同?

录入时间:2007-07-31

  【中华财税网2007/7/31信息】问:我公司主要从事酒类制造批发,请问:1、对于运输过程中的超载罚款如何做会计处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2、晚会赞助费、促消品等以及给予客户的返利、业务员提成怎样做帐能少实现税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对新旧所得税法有什么不同?
  答:1、对于运输过程中的超载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在会计上应视作“非”日常活动经营支出,新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参照新税法,对于行政性罚款,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2、  根据税法规定,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因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可以参照广告费的标准限额扣除。
  3、至于贵司给予客户的促销品,在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做进项税金抵扣,在发放给用户时做为销项税金处理,并计入“销售费用”,只是这些用户应该是与贵公司存在购销关系,否则会被认为是无偿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另外,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促销品,可参照“法无明文不可罚”的原则,所以促销品可在税前扣除。
  4、返利支出的税前列支问题。建议贵公司向对方索取正规的支付凭证,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同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凭证的类型,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中只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具体规定收取返利时应开具何种票据。在实际工作中,对方常常以无法出票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出票为由而不向支付方提供票据,其真实目的可能是将已获得的返利收入继续挂在应付账款上,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样,支付企业将要为此承担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代价。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可否将返利合理合法地改为销售折让后,这样贵公司可以冲销应税收入和销项税额,消除了购销双方的重复纳税,又无需再考虑税前扣除问题,同时避免在支付返利情况下,对方不愿提供发票而使贵公司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
  5、业务员的人员的提成,与发放工资奖金一样,需要通过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月末分配计入销售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时作为计税工资的调整基数,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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