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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应该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2007-07-31

  【中华财税网2007/7/31信息】问:我企业改组改制了,新企业的资金账簿应该如何贴花?
  答: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改制以前的企业资金账簿已贴花的部分,可以从新企业的资金账簿中减除以前已贴花部分按照差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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