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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福利企业的造纸厂因采购废旧纸张而从对方单位取得白条入账(因不能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作为福利企业的造纸厂因采购废旧纸张而从对方单位取得白条入账(因不能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规定,对辽宁、上海等地的福利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将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减免均与安排残疾人人数相挂钩。对于目前尚未纳入试点的福利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造纸厂的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税款的少缴。但造纸厂用白条入账,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造纸厂用白条入账的行为给上一个环节的纳税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使得其可以不开发票计算收入,少作或不作销售,偷逃税款。同时,福利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进项发票,使得进项税额相应减少,而退税额增加。
  对于这种情况,有的税务机关采取按购货金额,计算核减其应退税额。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未取得发票而缴纳税款部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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