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06-29
本人原有一处房产,2006年因城市规划被予以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49万元。请问我取得的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只要是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就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据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