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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应交的契税是否由开发商代征?

录入时间:2007-06-26

  【中华财税网2007/6/26信息】问:我今年买了一套住房,在买房过程中,开发商向我收取契税,请问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
  答: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该文件还规定: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开发企业已无权代征您的契税,您应向开发商索要“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持发票和购房合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交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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