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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临建房是否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7-06-25

  【中华财税网2007/6/25信息】问:我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内资房地产企业,请问我们已建好的售楼处和临建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答:房产税方面,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目前售楼处的实际使用状况不符合为基建工地服务和由施工企业使用的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应当缴纳房产税。而对临建房,要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或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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