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录入时间:2007-06-19
问:我公司参加2008年奥运会场馆建设,建设施工的内容为照明工程项目,在对照明工程建设的同时进行了部份捐赠,即:合同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另免费提供500万元的工程照明项目做为捐赠。捐赠的500万元工程照明项目,可否享受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如有优惠税收的政策,要取得什么部门出具的捐赠证明方可有效?
答:关于奥运方面税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文件规定:“二、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四)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文件的规定:“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些都是总体的规定,对具体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总局均下专文予以明确,参考文件如下,建议贵公司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要提出申请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8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 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3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7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关于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票据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件的规定,要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下一篇:拆迁补偿费的票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