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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器材公司代收客户入网费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我单位是一通讯器材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寻呼机、手机、电话机等,同时为移动通讯公司代收客户入网费并从移动通讯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请问,我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销售货物和代收入网费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按销售收入和手续费总额以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和代收入网费业务分别核算,据财税字[1995]026号文件规定“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贵公司销售呼机、手机的业务,应按销售收入以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代收入网费业务,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应按收取的手续费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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