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谁确认?
录入时间:2007-06-04
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这里指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是经过哪个部门批准的才符合条件?
答:根据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该文件还规定了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报送的资料。并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纳税人捐赠时要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向经批准的有权接受捐赠的部门实施,方可税前按规定扣除。本文件自二○○七年一月八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