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