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我是一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独资企业,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税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问题,中国不同地区执行存在差异,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地税发[2002]23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地价”。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以青地税发[2003]166号文件规定,“对地价是否征收房产税,取决于会计制度规定。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一律征收房产税”。我们认为青地税发[2003]166号不属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范畴,其不能与财税[1980]82号文件相抵触,而且其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请问,土地使用权部分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1951]133号)文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80]82号)文件也规定:
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对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各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以青地税发[2003]166号文件的形式来规范本地区的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贵公司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