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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计划取代销售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吗?

录入时间:2007-03-12

  问:某市国内知名汽车公司在某市的特约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并没有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代以销售计划。该计划约定该汽车公司按月分别向某市某公司供应不同的汽车品种和数量,而且该公司、特约经销商以及某汽车公司三方还分别在该销售计划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目前,汽车经销行业也存在着以签订销售计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请问,销售计划是不是销售合同,属于满足符合合同性质的凭证?这些销售计划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之规定,不论是销售合同还是符合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应当按照规定贴花。显然,上述汽车公司的销售计划符合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因此,以签订销售计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相应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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