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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车也要缴纳车船税?

录入时间:2007-02-28

  问:甲公司是江西省上饶市某大型采矿企业(属外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大量的采矿用车。这部分车辆平时不在企业外行驶,只在矿山上使用。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这部分车辆不用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可是,随着《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这部分车辆是否征收车船税,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仍然不用缴纳车船税,有的认为应当缴纳车船税。到底哪种意见准确呢?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因此,按照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并没有将采矿用车列入免税范围,故应当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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